行政公开的时间要求如下: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需要延长答复期限,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撤下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并作出说明。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执法机关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综上所述,行政公开的一般答复期限为20个工作日,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情况下会延长,且对于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和更正的期限分别为20个和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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