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标的金额为8366万元的调解书过了12年仍然没有执行完毕。
江西鑫诚建生投资公司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施民服反映,2012年3月,基于房地产商品房项目开发需要,债务人郭某某和江西鑫诚建生投资有限公司(郭某某一人有限公司)向他和另外两名债权人借款6900万元,到期未还。2013年,江西省高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12赣民一初字第5号),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这份调解协议成为日后施民服和另外两名债权人主张权益的根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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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清偿失败改走代位追偿
施民服回忆,2011年,债务人郭某某以需要资金入股中盛公司参与开发圣地亚哥小区为由,向施民服、卢新生、邓士珍3人提出借款6900万元。由于数额较大,他们作为债权人为借款设置一系列保障措施,比如抵押郭某某在其他小区享有权益的不动产、抵押郭某某在信丰县名下的别墅、抵押协议做了公证。经过前期沟通,双方于2012年4月6日签订借款协议,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只是经过公证。
涉事房地产项目(资料图)
施民服后悔当时轻信了郭某某,才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一定程度导致郭某某后续顺利转移财产,“郭某某借了钱,说慢慢来”。
施民服提供的相关借款协议显示,借款人为“江西鑫诚建生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郭某某为公司总经理”,约定借款6900万元用于中盛地产房地产商品房住宅楼项目,借款人提供多项不动产进行抵押,“借用期限为2012年11月30日止,借款人必须本息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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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民服、卢新生介绍,2012年7月,郭某某拒绝还款,卢新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将郭某某起诉至江西省高院,起诉时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江西高院对此查封了郭某某部分财产和股权。
2013年1月,在江西高院主持下,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涉事民事调解书(2012赣民一初字第5号)进一步确认郭某某、江西鑫诚建生投资有限公司欠施民服、卢新生、邓士珍3人借款本金6900万元、利息1436万元。
涉事民事调解书(2012赣民一初字第5号)显示,郭某某承诺分期还款,最迟于2014年12月30日前归还剩余借款。
时间一到,郭某某没有履行协议约定。当债权人计划通过实现抵押获得债权清偿时,却发现有的抵押物已登记抵押权、有的被偷偷转让。施民服称,抵押物中最重要是112套房屋,郭某某背着债权人偷偷卖掉,并转移所得款项。债权人对借款协议抵押物未获得优先清偿。
施民服、卢新生、邓士珍把希望寄托在执行郭某某在赣州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分红。施民服称,“2012年,入股赣州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郭某某借款目的,借款协议载明、调解协议确认了借款用于中盛地产项目开发。”
企查查显示,郭某某曾持有赣州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少16%股份,出资时间为2010年11月,早于向施民服等人借款时间。
施民服表示,未能通过借款协议实现抵押债权之后,他们希望通过执行郭某某对赣州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权益,实现代位追偿,“郭某某在赣州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数项财产权益比较可观,当时觉得应该能够清偿”。
债务人股权已被拍卖
多份司法申请书、裁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显示,由于郭某某犯其他罪行、赣州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等一系列原因,郭某某持有的赣州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或收益,先后经历被江西高院冻结、公告拍卖、流拍。
企查查显示,目前郭某某在赣州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没有股权。历史记录显示,有两项变更和郭某某有关。2023年8月,该公司主要人员发生变更,新进一名董事长,此时郭某某职务仍为经理;2024年2月,该公司协助法院变更股东,郭某某持股减少16.3333%,“退出”。至此,赣州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持股信息中不再记载郭某某。
6月11日,赣州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人士滕某某告诉澎湃新闻,郭某某是原股东没有争议,此前施民服等债权人希望执行郭某某的原股权,“已经在债权人委员会主导下办理”,公证公司、审计公司、评估公司都在法院委托之下进行配合。
施民服指控,郭某某信用不佳,赣州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郭某某转移资金、逃避债务,导致他们3人的民事调解书——2012赣民一初字第5号未获实现,一拖就是12年。
赣州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人士滕某某拒绝正面回应该项指控,称“不清楚,不能回答该问题”。
滕某某表示,赣州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权利拍卖处置郭某某的股权,相关拍卖处置行为是省高院、市中院、县法院依据司法权限进行的,“法院行为跟我们公司没有关系,我们无条件配合”。
赣州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与郭某某出资入股时间相近,现注册资本530万元,拥有26条历史股权冻结记录,最近一条为2023年9月公示的,信丰县法院解冻郭某某490万元资金。该项行为如何看待?滕某某强调,2023年的这件事情是法院行为,公司只是配合,“已经不再是郭某某的股权,拍卖该付的钱,第三方公司已经全部付款”。
针对民事调解书(2012赣民一初字第5号)13年未执行完毕的情况,江西高院相关对接人告诉澎湃新闻,“找信丰县法院,就找它,由执行法院执行”。
法院两年前曾执行部分款项
相关文件表明,民事调解书(2012赣民一初字第5号)效力仍在,信丰县法院一定程度上在推进解决。例如2023年11月28日的信丰县法院执行裁定书指出,省高院于2013年1月作出的2012赣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省高院于2021年8月11日裁定将此案转由本院执行”。信丰县法院依据涉事民事调解书,查封了其他相关人的不动产。
信丰县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可以通过江西鑫诚建生投资公司债权人委员会询问相关执行进展,执行局不负责解释具体情况,由信丰县法院官方进行回复。
赣州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滕某某表示,两年前法院处置郭某某股权之后,公司跟江西鑫诚建生投资公司债权人委员会不存在任何关系。
施民服表示,2023年,法院处置郭某某在赣州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确实执行到2000多万元,如数供给江西鑫诚建生投资公司债权人委员会,再经转化约800万元冲抵了他们3名债权人的民事债权,余下7600万未获清偿。
郭某某已被限制高消费
澎湃新闻拨打郭某某手机,发现已变空号,企查查显示,其江西鑫诚建生投资公司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固话也无人接听。
公开信息显示,郭某某已被限制高消费。
来源:澎湃新闻记者 谢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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