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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婚礼但未领证,“新娘”提分手后全家被告上法院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6 14:54:50    

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姚玲

3月25日,湖北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法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该院近日审结一起涉退还彩礼纠纷案。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但未领证,此后,“新娘”提出分手。因涉及较大金额的彩礼纠纷,男方将女方全家告上法院。

小林和小陈通过网络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小林父亲依据当地习俗向小陈父亲转账26万元作为结婚彩礼,小林为小陈购置价值1.5万元的“三金一钻”。

2024年5月,举办婚礼仪式后,小林和小陈共同居住半年左右,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两人同居期间,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频发,小陈要求分手并搬回娘家居住。

2024年12月,小林及其父母将小陈及其父亲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26万元彩礼及“三金一钻”,退还举办婚礼仪式、改口费等5万元,日常转账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通常指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由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钱款,包括彩礼、贵重财物和具有身份意义的物品等。小林为小陈购置的“三金一钻”属于彩礼范畴,而婚宴花费、酒席钱等用于庆祝婚姻关系的建立,具有消费性和即时性特点,女方及其家庭并未获益,不应认定为彩礼。

另外,原、被告之间彩礼的给付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也可能包括双方父母。小林父亲以子女结婚为目的向小陈父亲给付彩礼金26万元,后因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诉至法院,原告小林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作为共同原告,小陈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亲为共同被告,主体资格是适当的。

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实际使用等多种因素,承办法官采用“背靠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林退还彩礼18万元及“三金一钻”,双方纠纷就此解决。

承办法官介绍,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包括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的范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我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姻当事人,所以为最大限度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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