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某室内儿童乐园蹦床区域,7岁的小喆(化名)玩耍时,意外导致另一名5岁半的小孩摔伤骨折。近日,北京朝阳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认定小喆家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儿童乐园仅在有限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当日,5岁半的优优(化名)在北京某室内儿童乐园蹦床区域玩耍。一张面积不大的蹦床上,优优手抱毛绒玩偶正站在蹦床上闲逸地看着其他小朋友,突然7岁的小喆从旁边楼梯的三层台阶一下子跳到蹦床上,优优一时没站稳摔倒骨折。
优优妈妈韩女士表示,玩耍过程中,小喆多次碰到优优,她曾提醒场内安全员要注意小喆的行为。事后,韩女士就优优受伤产生的费用多次和小喆家长、儿童乐园沟通无果,将儿童乐园、小喆和其家长徐女士诉至朝阳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7万余元。
经营儿童乐园的某体育公司认为,是小喆个人行为导致优优受伤,儿童乐园并不是侵权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喆家长徐女士则认为,小喆不是故意的,蹦床有弹性,优优没站稳才受伤。而且儿童乐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优先承担责任。
记者了解到,根据儿童乐园提供的事发时监控录像,视频中未见工作人员,场内游乐设施的台阶侧面贴有“禁止高处跳下”字样。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小喆从禁止跳落的上下步梯跳入优优站立的面积较小的蹦床,导致优优未站稳摔倒,小喆的行为与优优受伤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小喆应认定为直接侵权人。小喆系未成年孩童,妈妈徐女士作为其监护人应尽到监护职责。在小喆玩耍时,徐女士未在场制止小喆的不当行为,造成优优受伤,应当由徐女士承担侵权责任。
某体育公司作为儿童乐园的经营者,也应当尽到向未成年人充分提示游玩安全须知、保障未成年人游玩中人身安全的义务,因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缺失,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近日,朝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最终认定优优产生的合理损失总计4346元,应由小喆家长徐女士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徐女士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义务,儿童乐园在未赔偿金额的5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表示不上诉。
法官提醒
孩子的看护义务主要在监护人
本案合议庭成员毛文蝶表示,公园、游乐场这类公共场所,人多,不安全因素也多,尤其是专门提供给孩童玩耍的场所,容易发生事故导致孩童受伤。
虽然场所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不是无限的。对未成年孩童的看护义务,主要来源于其监护人。当孩童在游乐场所游玩时,监护人应全程在场照看陪护,避免意外发生。同时,家长在保护孩子人身安全的同时,也应教导孩子规范行为,避免因孩子的不当行为给其他孩童造成损害。
儿童乐园作为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娱乐的场所,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场所内发生的不当行为予以制止,消除危险,杜绝隐患。比如,应在娱乐区域入口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游乐指导和人员管理,在玩乐区域内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秩序维护,在场内合理设置安全提示标语和引导标志,保持出入口畅通,在易发生危险地带配备专人进行疏导,定期检修游乐设备设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操作培训和管理等。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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