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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县人民法院审理买卖虚拟货币案 判决驳回相关诉求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27 16:37:00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迭代和电子商务的深入普及,虚拟经济发展势头迅猛。然而,虚拟货币缺乏监管,价格波动大,投机炒作盛行,由此也引发了不少纠纷。近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因虚拟货币交易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2024年12月,原告张某通过微信聊天群与被告李某达成协议,向李某转账7万元用于购买U币。后因虚拟货币价格暴跌,张某未能按预期获利,遂以李某“无法律依据获得款项”为由,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要求李某返还全部出资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U币是一种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U币的投资及买卖不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交易属于双方自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且我国相关政策明确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因此交易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张某因此产生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通讯员:耿楠

初审:刘洋

复审:付新宇

终审:谢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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