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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以案释法:户主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买方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会支持吗?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26 09:59:00    

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并承担因被告违约产生的违约金及相应的损失。

2023年3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乙方)向被告(甲方)购买位于达拉特旗某小区一处车库,合同约定案涉车库总价9万元。合同中还约定了相应的违约情形及违约金,合同尾部下方又补充“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甲方配合乙方完成过户的内容”。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款,被告也将案涉车库交付原告,原告随后就案涉车库进行了装修,占有使用至今。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案涉车库的产权过户手续,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未办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已经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房款的义务,被告也将案涉房屋交付给了原告,原、被告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协助原告完成过户手续系违约,但该义务属于合同附属义务,因此被告该行为尚不构成根本违约,不能直接导致本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于原告请求解除案涉合同,返还购房款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不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请求按合同总价20%计算违约金的请求过高,本院根据被告的违约情况及双方的约定,确定由被告承担房款总额5%的违约金即4500元。

该案件判决后,被告将违约金如数支付原告,且配合原告办理了过户手续,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得到了彻底化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依法成立的合同不能随意解除,需符合约定解除或者法定解除的条件,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合同解除条款,而被告虽然存在未按约定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违约行为,但该违约行为不符合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定解除条件,因此为维护交易市场稳定,对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未予以支持。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虽然合同未解除,被告也因其违约行为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广大民众均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在签订各类民事合同后应依约而行,避免因违约而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的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来源:达旗人民法院

编辑:姚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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